厦门ISO9001认证办理申请之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咨询费用公司
4.11记录的控制
5.1 质量记录是维持质量活动的证据,因此在生产、经营活动中,各部门应自我要求,保证质量记录的真实性、正确性及完整性。
4.11.1记录的标识、储存、保护、存取、保存期限和处置必须满足本文件和客户要求。
4.12质量记录的形成
4.12.1 文件制作部门在制作文件时应充分考虑所采用记录的适用性,并满足法规和客户的要求;
4.12.2 各部门在填写质量记录时应字迹清晰可读、内容完整,不得随意涂改。如因某种原因不能填写的项目,应能说明理由;
4.12.3 因笔误或计算错误需修改原记录,修改者必须签名(或盖章);
4.12.4 记录的'审核'和'批准'栏必须由权责人员手签,每份记录须经两人以上签名,'审核'与'批准'栏可以是同一人,但'制定'与'审核'栏不可为同一人,记录日期按'年/月/日'顺序完整填写。
4.13记录的收集与归档
4.13.1 质量记录制作部门应保留原稿,并视需要分发给相关单位;
4.13.2 多联式质量/环境记录,被分发单位之记录保存期限同原始发行单位;
4.13.3 记录之整理归档由各部门执行;
4.13.4 各类质量记录依不同要求分别设定保存期限,具体见《记录一览表》。
4.14记录编号、管理及使用
4.14.1 记录应进行编号管理,记录的编号依《文件控制程序》作业;
4.14.2 记录如有修订,以新版正式发行日期起计算1个月内新旧版共同使用,1个月后必须使用新版本,旧版本空白表格一律回收作废;
4.14.3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记录进行整理、归档,并作相应的标识方便查阅;
4.14.4 各部门人员调阅相关记录需进行登记并及时归还原处。
4.15记录的储存与保管
记录应储存在防腐、防潮的地方,并妥善保存防止损坏、丢失等。
4.16废止记录之处理
过期或失效之记录可由各部门自行申请报废处理,或整理封箱并标示清楚后移交办公室统一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