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.2标识和可追溯性
公司编制了《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》明确在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整个过程中,采取适当的标识,并对有追溯性要求的保留相应记录。
a.据合同要求和生产、交付过程的需要,在进货、贮存、生产、交付等阶段对原材料、半成品、成品的特性及状态予以适当的标识,防止混淆误用。
b.于有追溯要求的产品,在相关记录上标注清楚以便追溯用。
c.品特性标识可采用标签、印章、区域划分、标识牌和记录等形式。
d 产品状态标识可采用区域、容器、挂牌、标记、标签、印章等形式。
e.产品状态标识分三类:
1)检验、试验;
2)工或检验过程中;
3)检验和试验:合格、不合格、待决定。
f.有关部门有责任保护好产品特性标识和产品状态标识,发现标识异常或不当,应及时通知标识部门,以便纠正,防止因标识差错而造成的质量问题。
g.过程标识记录、出入库记录、生产记录、检验记录等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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